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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9號 聲 明 人 丁琦權 聲 明 人 吳畯祐 聲 明 人 吳凱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語緗 一、上列聲明人聲
。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明 人 林傳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玉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6號 聲 明 人 曾雯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英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9號 聲 明 人 黃柏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水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許維恩 許維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ⅩⅩ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慧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民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陳柏銓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徐明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福珍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胡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所示金額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表示同意原告的請求(見本院卷第79頁)。揆諸上開規定, 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 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第1項所示之金額(此部分因被告僅以個人事由 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效力不及於訴外人吳銘鉍、吳銘嶽 ,但仍與訴外人吳銘鉍、吳銘嶽負清償連帶責任),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李紹綱 被 告 潘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398號 原 告 羅熙芬 訴訟代理人 周子凌 被 告 呂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
所示。 三、被告盧英宗、盧英萍、王明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債務人對原告負有上開債務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盧 培喜於111年8月21日死亡
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性質上並無 訟爭性,得由任一共有人訴請分割,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 本院審酌上開訴訟費用全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平, 爰依民事訴訟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訴字第1號 原 告 簡家淦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林玟妡律師 被 告 馮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