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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新竹 謝依良 右列被告因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八號),經原告提起請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 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紙在卷可證,其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
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扣案施用毒品之器具一組,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又查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最重法定本刑既超過三年 有期徒刑,原不得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然被告乙○○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該法修正後第四十一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機車錀匙一把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