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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經敘明,雖被告事後否認犯行,姑念其素 行非惡,本案處理過程中另遭被害人乙○○友人陳宏田傷害致右肘關節脫臼、左 前臂皮下血腫部分,業已和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 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
所示之刑。被告戊○○與己○○共同強 盜時,由被告己○○所持有之不明刀械,並無證據足認係其與共同被告所有,不 予宣告沒收。至己○○與戊○○強盜所得之小客車業已由被害人領回,自無庸再 諭知發還。但被害人所有置於車上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洪淑萍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左:
所示之刑,並就 被告甲○○、丁○○部分均併宣告褫奪公權三年,被告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 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該條第一項修正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乙份在 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願分期償還被害人,經此次審判教訓,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