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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 、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斐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 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證,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經此次
所示之刑。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 示之刑。⑻末查,被告偽造之小人物電子專賣店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十四時簽帳 單上偽造之「辛○○」署押二枚、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第十分公司同日 十八時十分簽帳單上偽造之「辛○○」署押三枚、鹿鳴加油站同日二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玻璃吸食器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一公克、包裝重○‧二七公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海洛因壹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注射針筒一支,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再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據,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後,當
所示之刑示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斐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末按扣案之止血帶一條,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使 用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餘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已堅稱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 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