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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扣案改造四五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六發均係違禁物,爰均依法宣告沒收,至 於其餘二顆子彈因送鑑驗已試射擊發,自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至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公克、包裝重○.九四公克),係屬 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 針筒一支,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交通法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公司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觸本刑,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
所示之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 第五
所示之刑。 三、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 以:被告乙○○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二十七號旁,竊取鄭文水所有車號FT-五五四七號小客車一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右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此次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
。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就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