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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女,民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第 1、2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4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黃怡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柔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2 ,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余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峻詳、蔡嘉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信隆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吳勇慶 被 告 朝皇宮 法定代理人 李中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育昇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婉瑜 蔡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塗銷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守三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