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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第三項中關於「相對人林延珍進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林延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 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延珍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國農 代 理 人 黃裕中律師 相 對 人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錕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勞聲再字第41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例如: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 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又所謂「訴 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 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 的
第一項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併請聲請人應於本
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復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爰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2號 原 告 鄭秋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順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被告與原告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 自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佩兪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彥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志政 一、債務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苡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愿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宗世榮 一、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