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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示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扣案之改造手槍(含彈匣一個)、子彈一顆,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子彈一顆業經試射,已喪失其子彈功能, 不具殺傷力,爰不另為沒收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警秤毛重合計五十五點四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五公克),為查獲之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所示之刑,未○○並宣告褫奪公權三年 ;卯○○、戌○○及甲○○科刑部分,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末查,被告申○○雖受多次受刑之執行,猶屢犯不悛,且本案犯罪情節嚴重 ,足徵被告申○○顯有犯常業贓物
所示之刑(註: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 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適用法條不 當,凡變更第一審判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為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向乙○○○ 辱罵稱:「姦你娘雞巴、妳欠人幹」等語後,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進入乙 ○○○之
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未扣案 之板手一支,雖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惟為避免檢察官執行之困難,爰 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
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西瓜刀三把,其中二把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 告己○○、甲○○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如前述),亦無證據可資證明係被告乙○ ○、戊○○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如后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其自承在卷,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業已自白犯行表示悔悟,經此科刑之 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 辯論,特此裁
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二、被告壬○○、己○○持所借牌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發票向陽明大學領取工程款藉此 逃漏稅捐,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