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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 各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三二五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 收銷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文 乙○○未經甲○○○○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文 甲○○無罪。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坦承犯 行,其受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判處之主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雖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於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如前述,其因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供本件犯行所用之鐵絲一條,業遭被告丟棄,此經其陳述在卷,故未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