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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應增列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参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 玻璃吸管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已經被告陳明,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0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所示之 刑,並就所處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改造手槍二支,係屬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係屬被告所有供改造槍枝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併
所示之自由刑,可使其罪刑相 當,以使量刑合理化,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被告之自新。 六、再按施用毒品行為不應犯罪化,而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經勒戒免 刑後之「三犯」,更不應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舊法即肅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二人前未均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等乃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部分犯行 ,並接受裁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