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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三、另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一0二七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一八四號偵查卷內尚分別扣有被告甲○○持有之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及海 洛因一包(淨重0.五七公克、包裝重0.六二公克),聲請人漏未聲請單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所示之刑。 三、另被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日止(除起訴部分之施用海洛因 一次外)多次施用海洛因犯行,此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並有罪部分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 王燕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扣案之 電腦總主機一台、連線電腦主機四十四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一併 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第九十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 、四、五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 第一項之規定既不得持有,被告違反而持有之,則該洋菸均屬被告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