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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
第一、二所示之金額。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冤獄賠償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未貼專賣憑證酒類共十二瓶扣案。 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洪君所為,係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處罰。洪君與阿勇互就上揭犯罪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 ,均係共
所示之刑,並決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叁佰 元折算壹日相當於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綜上所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第三百條、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於八十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於 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卷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文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拾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 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 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磨尖六角扳手一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六號案件移送併辦要旨另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復 知悔悟,且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見
文 甲○○無罪。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
文 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不羈夜」肆捲、「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三集、 第四集、第七集、第八集、「霹靂英雄榜之江湖血路」第二十四集、第二十五集各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