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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公訴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月,尚 屬過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百八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事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此次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
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原毛重○、七公 克,驗餘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五二公克)為毒品,爰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並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即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事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 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經此偵、審程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王庚榮 王嘉榮 兼右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所示之刑,並諭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並於犯罪後已返還 詐領之慰助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
。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三、併案意旨(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五號案件)另認: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 六日,涉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嫌,惟此部分事實縱成立犯罪,亦 與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墾億開發有限公司 設同右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