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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
第2、3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 ,應會同許秉豪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 此之前僅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 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 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 示裁判結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楊瓊雅律師即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 人 被 告 鄧昭憲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高茹潔 被 告 許睿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詹勲明 被 告 陳栯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有遲延 履行,應按年息19.99%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被告至民國99年9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 告 林于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陳阿美 被 告 蔡曉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9
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原 告 王敏合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江晨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楊秀玉 被 告 陳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 朴簡字第29號贓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