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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號 原 告 乙○○(原名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
所示。核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並就被告應 合一確定之訴訟標的為聲明之變更與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惠明向伊辦理汽車貸款及借款,算至起訴 時,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0萬8115元未清償,且其明明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侑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白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 理 人 王郁瑩 債 務 人 陳雅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智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曾偉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潘文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張友馨 債 務 人 陳柏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7,878元,及自民國112年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孔庠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鄭浩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芳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楊上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林訓裕 債 務 人 陳國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黃俊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第一項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本院97 年度司票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金及利息 請求權不存在。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