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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五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為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所示之刑,以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 四款,刑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德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中段、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惟已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事隔五年以上,此有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十九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