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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 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雅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石德 黃金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盧聰明 何政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詹春菊即大將托運行 一、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賴星翰 賴怡靜 賴思璇 債 務 人 盧姿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債 權 人 王妍卉 債 務 人 洪榮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永川 債 務 人 賴汶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永川 債 務 人 賴汶甄即艾比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務 人 蔡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宋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伯豐即陳柏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伍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蔡宜潔即東海健康小吃部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江豐麟即江豐至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琳荁即孫欣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張家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