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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公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所 示之刑,並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 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示之刑。至扣案之安非他命二 ‧一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係被告為前揭行為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以及依刑法第三十八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 告庚○○、寅○○二人之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丁○○、酉○○、丙○○、己○○、午○○、卯○○、巳○○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
所示之刑。第查,被告乙○○、丁○○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前科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均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典,且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