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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李怡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文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
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優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
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042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為 憑,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黃家慧 法 官 顏銀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羅○○ 住○○市○○區○村路○○○村00號2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 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
,僅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 領,是小額事件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判決不備理由或理 由矛盾之情形。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