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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恩惠(即詹雅慧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金融、李 月雲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
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淑珍部分: 不願以鈞院鑑定價格承受系爭不動產,及補償其他共有人, 亦不同變價分割,希望由共有人私下協議處理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玥紜部分: 不願以鈞院鑑
第1 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陳海晏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惠玟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語締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0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杰禾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宥甫即宏 澤消防工程行間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尚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 原 告 周海音即周沛潔 被 告 吳奇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順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麗瑛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 第24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