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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黎杏林 被 上訴人 陳清雲 邱立民 住○○市○○區○○街0巷0號 邱立梅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匯款事實,有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為證(附民卷第5 -7頁),而被告對於上揭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東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慧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請求確 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第1、2 項所示(本院卷第202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 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卷證資料均得以援用,與上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陳明光迄今尚積欠原告347,230元及利息、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本票5紙為證(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陳東益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林子千律師 陳全正律師 被 告 萬文翰 住○○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債 務 人 吳阿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債 權 人 黃愷軒 債 務 人 張宸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東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捌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允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榆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立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壹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陳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漢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王翔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