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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岡霖 被 告 蕭誌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75號 原 告 葉承霖 被 告 黃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11號 原 告 王文進 被 告 張葆綾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宛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15號 原 告 郭峻誠 住○○市○區○○路0○000號14樓之D 被 告 趙綵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峯圻 上列當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唐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4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粘舜強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0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堅佑興業有限公司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 原 告 徐耀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卓麗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複代理人 廖煜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二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 告 許琳燕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601號 原 告 吳雅蕙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黃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85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劉宸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何湘緁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3號 原 告 李幸津 被 告 賴瑩真 季楒甯 黃朝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06號 原 告 大鑫水產行即余佳倪 訴訟代理人 賴信男 被 告 蘇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