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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 三、至於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雲林縣虎尾鎮○○里○○路 十五之八號,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偵字第三九九一號),雖亦屬違禁物,惟聲請人既未聲請將之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 示之刑,以資警懲。末查,被告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樣本,經送宜蘭縣衛生局 鑑定結果,係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益見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確屬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無誤,復經其自承無訛,是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懲。另由被告坦承 施用安非他命之事實,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宜蘭縣衛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 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均足認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安非他命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文 丙○○、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文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甲○○ 設高雄 原名李香蘭)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旗簡 字第一五0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