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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富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城賢 被 告 許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8號 原 告 陳彥蓉 被 告 沈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號 原 告 張詠富 被 告 張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侵占遺失物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99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林麗芬 被 告 胡藝騰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號 原 告 李嘉育 被 告 謝荃易 謝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79號 原 告 吳金龍 被 告 許淂鈖 賴禹辰 鄭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所示的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起訴事實沒有意見,但現在沒有錢還,希 望等出獄找到工作後再分期償還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 里派出所受(處)理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輔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佩媛 被 告 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19號 原 告 何珮鈴 被 告 蘇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周冠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黃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張氏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2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莊秀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陳明成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陳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