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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912元,及暨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福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19,714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余秀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林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459元,並賠償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李祐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元,及其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黃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品蓁(原名王若婕) 相 對 人 林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6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張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勅有 被 告 楊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
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併駁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57號 原 告 簡子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60號 原 告 許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被 告 陳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