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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祐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024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韋利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7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龔天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5,52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長寬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19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湘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8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靜宜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8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成炫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9,23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貞英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08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6號 原 告 羅郁欣 被 告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