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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俄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盟研磨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提存 物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吳麗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希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青鳳 被 告 鄭慧君 蕭惟中 當事人間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秀紅 被 告 鄭莅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梁哲豪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邴士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姚皓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曹秋官 曹正維 曹正聖 曹正翰
欄關於「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992號 上 訴 人 陳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洲公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附帶說明的是,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應予扣減 賠償金額,或有其他得酌減賠償金額的事由時,被告就此事 實負有主張及舉證的責任,而不得由法官主動依職權蒐集證 據或審酌,始符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