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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振弘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 易字第1026號,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第二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所示之刑。並說明 :被告所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係該法第5章之罪,其 上開犯行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選罷法第113 條第3項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 間之規定,
第二項所示之刑。 ㈡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更審審理時, 坦承其上開操縱股價犯行,並自動繳交歸屬於其所有之犯罪 所得1,242萬878元
」欄所示之刑、定應執 行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蔡璧舟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
第2項所示之刑。 二、沒收部分: 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 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 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
第二項所示之刑 。 (三)沒收部分: 1、扣案物部分: (1)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108年4月15日在普曜公司登記 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21所 示之物;在被告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 原 告 謝和峰 被 告 陳功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43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第二項所示之刑,資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 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第2項所示之刑(撤銷改判部分),以資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8條、第369 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偵查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芊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
。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本案經檢察官提黃德松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 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