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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顥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易字第163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
。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 訴,檢察官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
。 本案經檢察官謝宜修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二)末查:被告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此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 素行尚可,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諒其經此偵審程序
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 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第二項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㈢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於113年2月19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本院公務
第2項所示之刑。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 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暨對於刑 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就被告上開 犯行,併科罰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定應
。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蘇東陽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 或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第2項所示之刑,及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予緩刑之說明: 被告及辯護人上訴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本院卷第26至30 、70、98頁),惟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
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附表編號3至5上訴駁回之輸入禁藥罪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 Deschloroketamine)、3,4- 亞
。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第1、2項載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 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 其政策之考量,惟對諸如無其他
。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