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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下午八時許,林正河竟與吳信慕及另二名真 實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一同駕車至與張富荃約定之台北市北 投區光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0九七號),業經 辯論終結,茲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朝陽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0九七號),業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之標準,且就被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之標準,且就被告曾鴻圖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所示之刑。又被告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 足稽,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悔改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
所示之刑。又被告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 足稽,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悔改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判決如主文,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