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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 五七八號)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南交簡字第六六三號,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
。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
文 上訴駁回。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乙、不受理部份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戊○○、丙○○○、乙○○於八十九年三月 十五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當場查獲江志益、丁○○二人同處一屋,乃共同基於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電腦總主機一台、連線主 機七台、螢幕機七台、鍵盤、滑鼠及投幣器各七個等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五三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