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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六九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甲○○於戒嚴時期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二七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 葉慶元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二七號 自 訴 人 洪子彰 被 告 王三樹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葉慶元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被 告 許日忠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 律師 被 告 陳克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捲線器一組係被告盜刷他人信用卡所得,所 扣螺絲起子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供明在卷,應分別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商號
,關於陳仙助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四三號解
所示之刑。末查,扣案鑰匙乙支,係被 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