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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柯宜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徒手毆打告訴人丁○○ 成傷,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等語。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訴訟代理人 郭宏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金柱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金柱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存卷可稽 ,因圖便利一時失慮致有本件犯行,經此罪刑之宣告,業足策其警省惕勵,無虞 再犯,本院認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