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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定其執行刑。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素行良好,並 無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忽肇事,事後 態度良好,被告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物,係被告丙○○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被告甲○○國民身分證內換貼被告乙○○ 相片之變造部分,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 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六月底某日,在 台南巿崇德路崇義巿場內,趁戊○○在販賣壽司時,竊取其放置在攤位旁之黑色 皮包一只(內有現金新台幣五十六元、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末查,被告雖於七十四年間,曾因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 定,業於七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刑之宣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 告 戊○○ 丙○○ 丁○○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丁○○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