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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契約書、分 攤表、定儲利率指數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
第1項所示,逾此範圍 之請求,不應准許,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 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
第2項所示。 ㈢、至於異議人聲明異議主張系爭裁定計算錯誤之其他理由,因 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額負擔方式已由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所 示,此再無贅論之必要。另異議人雖稱相對人有將代書費用 納入計算云云,但本裁定後載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漢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鉑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昱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號 原 告 歐陽秋燕 歐陽鋒 歐陽龍 歐陽立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嗣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呈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8號 原 告 柯云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玉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00元,應徵第一審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顯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0號 原 告 李濬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允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介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7號 原 告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惠間請求交付代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邱湋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欣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所示,逾期如未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