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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二О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二О號 自 訴 人 吳林仁惠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八六號 自 訴 人 陳顯堂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一㈠所 示之偽造署押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五十紙,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為沒 收之宣告,而如附表一㈡所
。 本案經檢察官薛維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
。 本案經檢察官薛維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
所示之仿冒遊戲 卡匣為證。況被告自承該仿冒品均係向不知真實姓名之單幫客「阿明」者所購進 ,被告不循正常管道進貨,卻向單幫客購進來路不明之商品,謂其不知係仿冒品 ,其孰能信?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
所示之 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槍、彈範圍, 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如違反者,該槍、彈即屬違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並定於八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並定於八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