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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 之。惟查,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亦陳明願提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依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及另依職權(文苑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源部分) 酌定相當
。 五、另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 該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向法院具狀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者 。因此項聲請既經兩造同意,法院自有應准許其承當訴訟之 義務,故在理論上,本件即應由聲請人即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第2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第一項所示。 四、另外,本件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乃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係屬於耕地,有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可稽。又 查,本件依據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17日嘉竹地測 字第112000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玉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宏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柯○英 同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莊秉庭 代 理 人 廖純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之訴訟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姜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翁朝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曾宥承即曾裕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呂濬騰即呂昌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王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林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梁秝榕即梁淑盈 上列當事人間支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