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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作案所用之玩具手槍,未據扣案,實不能證明該 玩具手槍之材質,客觀上是否足以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及是否具危險性,自 難以兇器論,且該玩具手槍,業經被告丟棄,已為被告陳明在案,為免日後執行 上
所示之刑,宣告罰金刑部分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常業重利罪所宣告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 之海洛因二小包(毛重共一點一公克),為第一級毒品,另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三 支,因無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香煙中析離,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至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因貪慾,致罹刑章,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 各情認其所受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四月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
所示之刑,被告丙○○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鑰 匙一支,係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認在卷,應併予宣告沒收 。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胡平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三、公訴人固僅起訴被告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竊盜犯行,惟被告在八十九年三月初某 日竊取乙○○西瓜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竊取丁○○西瓜犯行與前揭公訴人已起 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鋁製球棒一支為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 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 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