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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又扣 案之象棋一副、骰子十二顆及賭資二千二百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 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所示之刑。又扣 案之象棋一副、骰子十二顆及賭資二千二百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 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審 判經過,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審 判經過,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傷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傅崑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本院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 左: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