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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張博鈞 相 對 人 張永國 張承鵬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張博鈞 相 對 人 張承鵬 張永國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郭昱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寬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仁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煉賢 一、債務人應向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小玲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銘豪 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君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被繼承人蔡釙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釙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
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 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 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