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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0號 原 告 呂秋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杰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曾伊君 曾錦玉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即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第六項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本院卷第19-27頁)、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81頁)為 證, 被告則以上詞置辯,從而本訴關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勝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勝鴻交通有限公 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 告 沈琬華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黃稚羚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張少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淳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91號 原 告 麥○○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黃瓊瑩律師 被 告 余○○ 住○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被上 訴 人 朱秀香 林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移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26號 債 權 人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秀貞 債 務 人 陳巧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所示。 ㈢、至於鑑定費用及上訴費用,均已由兩造各自繳納完畢,非國 庫所墊付,自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是以本件僅就第 一審原告因聲請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之訴訟費用範圍內予以 確定,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