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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 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 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 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許莉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 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 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 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晶體1包,確認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淨重為0.2084公克)之事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112年7月14日慈大藥字第1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又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傾向、犯罪 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及矯正 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
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