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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建甫 被 告 楊慈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所示之顯然錯誤,而該等錯誤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第 1項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13、31至32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 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丙○○(另行審結)前於109 年間組成詐欺集團,與其麾下詐欺集團成員戊○○、乙○○(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甲○○(本院通緝中)
所示之更正,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而此部分 要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所示 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已發 還告訴人陳柏璋,有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不予緩刑:辯護人為被告請求諭知緩刑,惟審酌被告為圖謀 利而虛報遺失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對戶政機關及健保署之 資料管理正確性影響甚
。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所示之刑。 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人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36頁至第39頁、本院訴 字卷三第132頁至第133頁),是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物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緝字第31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
不贅為「共同」之記載,併此敘明。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次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實施強暴 脅迫在場助勢罪,而有下列情形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
所示。 ㈩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稱若本案被告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希望本院諭知得緩刑之刑度並諭知緩刑等語,然本院既 認本案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情狀,並諭知如附表三「宣告刑 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則本案被告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周悰敏無罪。 事 實 一、卯○○已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擁溱、彭毓婷、賴建如 、鄭宇、陳竹君、鄭葆琳、鄭淑壬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佩宣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