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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山
第一項漏水修繕完畢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 別以新臺幣85,5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5號 原 告 林黃貴蘭 法定代理人 林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林王丹 訴訟代理人 林立蘋 上列當事人間確
所定之期限內連帶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為答辯聲明,僅稱:羅道伯未任職於被告公司,尚無 開立系爭帳戶;劉建輔其實是公司職員;原告不慎將訂金誤 匯系爭帳戶,讓很多人因此奔波等語。 三、法院的判斷 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 告 林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林旻翰 被 告 王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