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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高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慕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 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涵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永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光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程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69元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142元,及自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3,975元,及自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所 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所示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