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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聲請人所提出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部分,因屬追加訴訟裁 判費,依上開判決主文,應由聲請人負擔,於此附帶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
第1、2、3項所示內容 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 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其餘保護令內容之 聲請部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暫時 保護令,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部分待通常保護令 階段為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 四、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且得於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 相 對 人 黃俊創 林義順 蔡志強 陳春祥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巫琨瑞 被 告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何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凃珠記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鄭蒼輝 被 告 王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元(112年司執丁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陳安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
第2至6項所示之再審被告先為繼承 登記,為有理由。 ⒊再審被告甲○○、丁○○、丙○○部分 ⑴於再審原告請求本院判命再審被告甲○○、丁○○、丙○○應 就系爭土地共有人亥○○之應有部分與附表二編號2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清和 被 告 吳軒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被 告 王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89號 原 告 卓志明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