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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謝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至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劉祐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文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
。 四、另聲請人是依本院110年度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假處分執行,而(112)新律字第12號揚然法律事 務所函,誤將裁定案號書寫為110年度裁全字第9號,另誤將 准許假處分、撤回假處分書寫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德港科技開發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陳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侵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游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余素琴 訴訟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聲請 宣告假執行僅係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君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惠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
第1項所示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萬2,823元,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首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