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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165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337元,及如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品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03元,及如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朝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59元,及如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馬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831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94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含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737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蔣湘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09元,及如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元冠 相 對 人 洪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秋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寬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謝昇延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9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廖文源 訴訟代理人 吳正霆律師 游正霆律師 羅一順律師 原 告 廖正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豪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