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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周麗雪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周嘉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吳漢萍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趙芷芸律師 被 告 吳曉萍 被 告 鄭名秀 共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柔樺 被 告 郭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發還擔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邱煒翔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被 告 富玉珠寶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鈺雯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鄭詠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恩惠 被 告 當代City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廖家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遠不抽成網購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 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許杰翔 被 告 穆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蔡銘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聲請人 朱盛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喬宗媛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朱家漢之住居所。查本件訴 訟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