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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但原告主張附表二之系爭不動產為 遺產範圍並請求被告王麗琴、周沛璇分別移轉登記系爭不動 產1/6應有部分給原告2人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債務並不爭執,但被告彭楚皓目前在監,沒有 辦法處理公司債務,請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萬虹惟 李杰勳 共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徐振洋 住○○市○區○○路○段0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陳阿鍊 債 務 人 鄭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楷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750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楊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凱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羅凱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孟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